倘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主題與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佈在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其區別僅在於前者採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後者採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徵,則具體(下位)概念的公開使採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例如,對比檔公開某產品是“用銅製成的”,就使“用金屬製成的同一產品”的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但是,該銅製品的公開並不使銅之外的其他具體金屬製成的同一產品的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採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例如,對比檔公開的某產品是“用金屬製成的”,並不能使“用銅製成的同一產品”的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又如,發明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在於專利申請中選用了“氯”來代替對比檔中的“鹵素”或者另一種具體的鹵素“氟”,則對比檔中“鹵素”的公開或者“氟”的公開並不損害用氯對其作限定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上述基準同樣適用於創造性判斷中對同一類性質的技術特徵是否相同的對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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